1999年12月25日我司開始與金杯通用公司采購部正式接觸,開始為 金通公司油品配套工作做準備。歷時近半年時間,2000年6月27日,我司正式接到金通通知,6月28日王威、郭松華應邀到金通進行技術答辯,并順利通過。6月29日金通采購部郎希光等兩位工程師到我司進行PSA審查,結果為合格(62分)。8月2日,接到通知,我司油品因沒有GM認證而落選。我司認為金通公司在招標過程中存在欺騙、愚弄的行為,經幾次與金黃色通交涉未果后,決定將此事訴諸法律,9月29日我司聘請的東來律師事務所仁妮娜律師回復我司,大東區法院正式立案。2000年6月27日應金通公司要求,我司技檢部主任郭松華在金通公司進行了技術答辯。6月28日-29日金通公司兩名工程師(郎希光、王東女)對我司進行了“潛在供應商評審”。7月13日我司接到金通通知取回了PSA審評結果,我司獲62分,通過了金通規定(50分)。7月19日按金通采購部要求,我司進行了產品正式報價。8月2日我司接到金通公司傳真稱“我司大部分油品因沒有GM認可,故本次招標我司落選。”我司認為該理由與金通其實的招標目的相背,經雙方交涉,金通公司始終未做正式回答。而后又提出更加牽強的理由,說我司沒有同GM合作經驗;沒有QS認證;沒有價格優勢。我司對此三條解釋均不能接受,并認為金通公司在此次招標活動中存在明顯欺騙、歧視、愚弄作為。經我司數次與金通公司美方總經理米勒溝通,米勒均不認帳后,我司于2000年9月12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將金通公司告上法庭。10月31日大東區人民法院迫于金通公司是“市長一號工程”的壓力做出一審裁定。以招標投標活動應由行政部門監管,法院無權管轄為由,駁回我司起訴。
此案由于是東北地區乃至全國第一起以“招標法”為依據審理的案件,在社會上和新聞媒體中引起了廣大的轟動和強烈的反響。先后有多家媒體關注并報道了此案。
其中:10月31日,中國汽車報在六版以《金杯通用汽車被民營企業告上法庭》為題目報道了此案。10月13日時代商報車界專刊以《奧吉娜狀告金通》為題報道此案。10月16日,遼寧經濟日報機繼報道此案。10月19日,遼寧日報以《“奧吉娜”法庭尋尊嚴》為題報道了此案。
11月11日我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于11月11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2月1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招投標》法不適合本案,駁回我司上訴請求。2001年8月9日我司與金通案經省人大復議提案,轉到省高法立案廳,省高法立案廳經過咨詢全國人大后,同意將此案送回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重審。故,我司再次以《合同法》起訴金通公司。10月9日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重新受理我司與金通案,并于今日正式立案。11月30日我司與金通公司關于“油品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欺詐、愚弄、歧視行業的案件經過1年半的歷程,在我司二次要求被告賠禮道歉,還中國企業之公道均被駁回后,于12月3日由大東區人民法院落再次開庭審理。公司于今日在藥業辦事處召開記者招待會,公開發布此事。到會的媒體有:遼寧經濟時報、新華社遼寧分社、工人日報、中國汽車報、沈陽交通臺、95.9、遼寧日報、法制日報、沈陽日報、中國青年報、沈陽電臺、97.5及華商晨報等13家媒體。在會上,我司表明維護中國企業,要求平等、尊重并要求美方道歉的立場。12月3日大東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我司與金通公司訴訟案。華商晨報以《奧吉娜與金通打一元錢官司》為題率先報道了此案。
12月4日《中國青年報》報道了我司與金通案,并以《奧吉娜向金通討國民待遇》為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大的反響。時代商報以《奧吉娜向金杯通用索賠一元錢開庭》為題,報道此案。新華社遼寧分社也在網上以電子版本報道此次案件。
12月5日中國青年報繼4日報道之后,連續用半版版面報道了此案。
12月18日中國汽車報——汽車商報深入地報道了此案,以《跨國公司是否把壟斷圈帶進了中國》這一發人深思的題目,引起并提出了早已存在的現象。并給所有國內與國外企業提醒,WTO的來臨,我們公司所要求的公平,公開的競爭環境是應該也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