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招投標活動對市場經濟的繁榮所起到的作用毋庸置疑,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更好發展經濟,我國也陸續頒布施行了一系列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時間脈絡主要如下:
1999年8月30日經第九屆十一次會議通過,我國于2000年1月1日第一次施行了《招標投標法》;2000年5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施行;2011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并于2012年2月1日施行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22年9月1日國家發改委聯合12個部門頒布實行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下簡稱:1117號)。
綜上,應當說我國的招投標活動已有法可依、招投標活動的監督也已經完全法制化了,可是現實中卻存在著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究竟歸屬哪個行政監督部門處理?奧吉娜就正遭遇投訴無門的尷尬和無助。
由于在《招標投標法》的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為此,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施行《意見》(注:由于2003年機構改革,《意見》中列行政主管部門“經貿”部門已不存在,相關職能并入發改委和工信部)。之后,國務院頒布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顯然,這里的“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就是國家發改委。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發改委聯合了12個部、局起草施行了1117號部門規章。
可謂法律、法規、規章健全,可是在現實中,當奧吉娜依法依規去省發改委進行舉報和投訴招投標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時候,發改委部門卻不知此事,也不知道他們是否有這樣的權利,也就是說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落實到各省、市的時候,截止目前,即使是發改委也不知道招投標活動中的監督由發改委執行。所以,奧吉娜對央企招投標中存在違法違紀的投訴,在行政監督方面實際上是投訴無門。
一般法人組織或者普通百姓都會認為招投標活動屬于市場交易行為,相關的投訴按常理講應當是歸市場監督管理局(過去的工商局)處理,但是《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管理條例并沒有賦予市場監督管理局這個職責,而是賦予了發改委,而發改委是研究發展規劃的,并不是市場交易中日常的監督部門,或許是歷史的原因,所以產生了這種錯配。
多方咨詢無果,萬般無奈之下,2023年5月29日,奧吉娜正式上書投訴至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即1117號文件所規定的招投標文件起草部門和監督部門,該投訴現已被正式受理并得到了國家發改委法規司的高度重視,奧吉娜期待得到一個明確的答復,使在招投標活動中依法依規進行投訴的投訴者們不在遭遇有法可依無門投訴的窘境。